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获悉,国务股比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院批意取有关按照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》,复同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自5月5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消海限制规定,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,南自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、贸港作业的船舶船舶,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。登记
国务院要求,主体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,外资强化信息共享,国务股比并采取必要的院批意取有关技术措施,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、复同作业全过程的消海限制监督管理,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,南自维护国家安全。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,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。
(总台记者 叶飞)